您好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2011年与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这句话对嘛,麻烦老师解释
老师你好,投资性房地产为 1.企业转让取得的建筑物进行出租,必须要租出后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是吗 2.企业转让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赚取租金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也是租出后才算投资性房地产对吗 3.企业转让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暂未出售也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对吗 (只有前边两者出租后才算投资性房地产对吗老师)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提示】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规定核定。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老师,第3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是不是不包括在第3条里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出让金计入无形资产,后续在建造过程又计入在建工程,而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不是有问题吗 1次浏览 老师解答 相关问题讨论 还有其它疑问? 会计学堂金牌答疑老师 1028 2287928 相关问题 你好,土地使用权用于自建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费计入无形资产,还是在建工程 老师,土地使用权不是应该计入在建工程吗,为什么解析时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分开摊销不计入,解析有问题吗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在建工程,应确认为无形资产。那么分录如何做? 购买土地建厂房 土地使用权 并入无形资产单独摊销 还是在筹建厂房期间 摊销的费用要并入在建工程 转入固定资产-厂房? 购买的60亩地土地使用权,是固定资产还是无形资产还是在建工程呢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23年6月发生下列原材料收发业务(下列采购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原材料”、“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付账款”需设置明细科目核算):13日,向乙公司采购的B材料5,000千克到达企业验收入库。根据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个体工商户1通过市政府将其所得5000元捐赠给红十字事业。已知该个体户收入总额10万元。各项扣除共计8万元。要求:计算1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老师你好,我们公司厂区买了一套移动雨棚,价格15万,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请问老师会计分录是什么?(我们没有长期待摊费用费用这个会计科目)
老师你好,我们公司厂区买了一套移动雨棚,价格15,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请问老师会计分录是什么?(我们没有长期待摊费用费用这个会计科目)
向德胜商场向守空调六十台单价两千五百元冰箱五十向德胜商场销售空调60台,单价2500元,冰箱50台,单价2400,微波炉40台,单价250元,货款总计28,0000,增值税税额36,400元,用转账支票代垫运输费1400元,给予的信用条件为2/101/20n/30
12日向中原商场销售电视机舞台存在质量问题,中原商场要求退货,经协商同意退货,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通知单,并已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货款已收到
12日从华美公司购买的冰箱运到经核验,发现其中10台车辆不符合要求,其余90台验收入库将拒收10台冰箱的货款增值税转入应收账款账户,拒收商品计入代管商品物资备查薄
向华星商场销售空调40台,单价2500元,冰箱50台,单价2400元,电视机50台单价1200元,货款总计29,2000元,增值税税额37960元,代垫运费1360元,货款收到存入银行
老师会计资格证从哪里弄到。
从华美公司购进冰箱100台,每台单价2000元,货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26,000元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2000元,增值税税额180元,开户银行转来华美公司的托收凭证,经审核无予以承付,商品尚未收到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2011年与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 、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一) 专利权 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 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二)商标权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三)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1.剧本使用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所得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应以其转让收人额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应按综合所得的相关规定处理。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提供拍摄的照片取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艺术照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82号)明确,《青岛年鉴》编辑部编辑××因北京馆公关广告公司商岛分公司使用其拍摄的艺术照片制作广告宜传路牌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专用技术。这类技术大多尚处于保密状态,仅为特定人知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52号)的规定,个人在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工作大致相当及与企业其他员工相比没有异常的情况下,由于向本企业提供所需相关技术而取得本企业支付的按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如20%)全部可分配利润的这部分收人,与其任职、受雇无关,而与其提供有关技术直接相关,属于非专利技术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2011年与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均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二 、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 (一) 专利权 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 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二)商标权 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三)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1.剧本使用费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的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所得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应以其转让收人额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应按综合所得的相关规定处理。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提供拍摄的照片取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艺术照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82号)明确,《青岛年鉴》编辑部编辑××因北京馆公关广告公司商岛分公司使用其拍摄的艺术照片制作广告宜传路牌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即专利技术以外的专用技术。这类技术大多尚处于保密状态,仅为特定人知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52号)的规定,个人在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工作大致相当及与企业其他员工相比没有异常的情况下,由于向本企业提供所需相关技术而取得本企业支付的按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如20%)全部可分配利润的这部分收人,与其任职、受雇无关,而与其提供有关技术直接相关,属于非专利技术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因为不是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上面是文件规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