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 每个省份不一样的 你是哪个省份的纳税人呢
房地产企业土增怎么非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房地产企业土增增值税,非普通是指144平以上的住宅和商铺吗
房地产企业,商铺,非普通住宅,住宅,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是多少
房地产企业,预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的时候,如何判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2.某工厂有第一车间和第二车间两个基本生产车间。其中第一车间生产甲、乙两种产品,4月份共发生制造费用15000元,甲、乙两产品耗用的生产工时分别为1600小时和1400小时。第二车间只生产丙产品种产品,生产工时2000小时,4月份发生制造费用9800元。(1)按照生产工时比例法分配第一车间制造费用,列出计算过程。(2)编制第一车间、第二车间制造费用分配的会计分录。
1.某工厂该月共投产甲产品100件,乙产品200件,共耗用A种材料3000元0其中,甲产先意会计分录品单件耗用A材料定额为5千克,乙产品单件耗用A材料定额为3千克。(1)按照材料定额消耗量比例法分配计算甲、乙两种产品耗用的材料费用。(2)编制甲、乙产品耗用材料成本的会计分录。
3.费尔公司2022年年末资金来源情况如下:(1)债券400万元,资本成本为6%。(2)优先股200万元,资本成本为15%。(3)普通股50万股,每股面值20元,资本成本20%。公司计划2023年增资400万元,其中:(1)债券200万元,年利率10%;(2)普通股200万元,发行后每股市价为25元,每股股利为3.20元,每年增长6%。手续费忽略不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要求]分别计算增资前后的综合资本成本,并说明财务状况是否有所改善。(最后结果保留2位小数)(10分)
1.某企业发行普通股800万元,发行价为8元/股,筹资费率为6%,第1年预期股利为0.8元/股,以后各年均增长3%;该公司股票的β系数等于1.2,无风险利率为8%,市场上所有股票的平均收益率为12%,风险溢价为4%。[要求】(1)使用一般模型计算普通股的资本成本。(2)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计算普通股的资本成本。(最后结果保留2位小数)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其存货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上月月末“原材料”帐户怅面余额为28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 怅户的贷方余额为3100元。本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入原材料10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原材料价款为5 00000 元,增值税额为85000元;进货运费10000元(按规定可按7%计算作为增值税额,装卸费2700元,保险费1000元, 款项均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实收材料9900公斤,短少100公斤系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单位计划成本为每公斤50元。 (2)该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作为原材料,实际支付的价款为30000元(可按13%计算作为进项税)。上述农产品的计划成本为25000元,农产品已验收入库。 (3)本月领用材料计划成本60万元,其中:生产领用50万元,制造车间领用3万元,管理部门领用2万元,在建工程(厂房) 领用5万元。
在创新生命周期的过渡阶段大多是-|||-无差异的标准化产品
老师公司成立工会工会用上级部门拨付的资金支付工会工程预付款工会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2020年建的账套,固定资产没有录入,想把前边的固定资产和折旧加到账里怎么操作
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成新率用年限法和工作量法,为什么在评估设备时没有分别考虑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
五年后增加一台设备,费用一万元,年利率9%,连续五年提取等额年金,每年提取多少?
甘肃省的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2018-0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二、除保障性住房(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房地产按以下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普通住宅为2%,非普通住宅为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5%。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款的其他县(市、区)普通住宅为1%,非普通住宅为1.5%,其他类型房地产为4%。 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5%; 2、非普通住宅为7%,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9%。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条的其他县(市、区)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为5%; 2、非普通住宅为6%;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7%。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发〔2011〕5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 2.甘肃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