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Q

查找财税【2019】39号文和【2018】32号文

2020-07-01 17:49
答疑老师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免费咨询老师(3分钟内极速解答)
2020-07-01 17:49

你好,你要找这个文件还是找这个链接

头像
齐红老师 解答 2020-11-12 09:38

搜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咨询
相关问题讨论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1、进项构成比例是自2019年4月起,连续滚动计算。   比如,2020年10月申报期内,纳税人提请办理留抵退税的,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周期为:2019年4月—2020年9月(均为税款所属期)。   2、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是计算比例的分母构成部分。   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填入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8a行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在会计核算上,自成本中剔除,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因此,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只是计算比例的分母构成部分。   1)如果取得的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9%专票部分,是计算比例的分子、分母构成部分;加计扣除1%部分,只是计算比例的分母构成部分。   2)如果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按该票面金额按9%计算扣除,并未按该专票注明税额扣除,也只能是计算比例的分母构成部分。   当然,这里是存在争议的,因为纳税人确实取得了3%的专用发票,3%专票部分应纳入分子、分母的计算?专票之外的,按9%计算多扣除的6%、加计扣除的1%,只作为分母计算,是否更为合理?期待税务总局进一步予以明确。   3)如果取得的是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只是计算比例的分母构成部分。   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的,不是计算比例的分母构成部分。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加计抵减的,只是抵减应纳税额,并不是纳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不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二)的进项税额之中。简而言之,是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抵减,而不是对销项税额的进项扣除。   在会计核算上,计提时,不入账核算;当期形成增值税应纳税额时,次月申报实际冲减后,实际抵减金额计入当期收益。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实际缴纳金额)       其他收益(实际抵减金额)
2021-08-09
你好 去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法规库
2020-10-24
同学你好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160283/content.html http://law.esnai.com/do.aspx?controller=home%26action=show%26lawid=193770这两个就是哦 你看下
2022-03-0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实施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七、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2024-04-28
同学您好,您可以关键字搜索一下的
2020-10-24
相关问题
相关资讯

热门问答 更多>

领取会员

亲爱的学员你好,微信扫码加老师领取会员账号,免费学习课程及提问!

微信扫码加老师开通会员

在线提问累计解决68456个问题

齐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亲爱的学员你好,我是来自快账的齐红老师,很高兴为你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你的吗?

您的问题已提交成功,老师正在解答~

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码,可方便地进行更多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该手机号码已注册,可微信扫描下方的小程序进行提问
会计问小程序
会计问小程序
×